来源:朝阳知产
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佳忠嘉福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我公司系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具照明及商业照明的大型上市企业,前身为绿明灯饰厂,成立于1996年。1999年原告确定“欧普”作为公司的名称和产品品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公司在海内外树立了良好的品牌。我公司拥有第1424486号“欧普 OPPLE及图”、第7182780号“OPPLE”、第7182788号“欧普”等80余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设计第6、9、11、17、35、37等。且“欧普”作为我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在集成吊顶行业中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从事建材产品经营活动,从我公司区域运营商处进货销售我公司品牌的平板灯、浴霸、换气扇等集成吊顶产品,使用“OPPLE集成吊顶”作为店名、店招。2018年,我公司发现被告存在销售假货的行为。我公司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我公司品牌商标制作门头、店招、装潢,并在店内销售侵害我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涉案商标及“欧普照明”“OPPLE”字样的店招、广告、宣传资料,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