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废旧物资数量大幅增长。我国每年生产上百亿瓶的啤酒,产生了大量的废旧啤酒瓶,“旧瓶新用”成为我国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没人注意的小小啤酒瓶,却被一些“别有用心”商家所利用,频频引发商标侵权案件。2019年,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旧瓶新用”商标侵权案件,在此梳理一下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对基层执法实践有所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下称办案机关)接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实名举报,称辖区内销售的部分啤酒涉嫌假冒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办案机关查处。根据举报线索,办案机关立即展开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啤酒使用青岛啤酒酒瓶,酒瓶瓶体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瓶身上有产品纸质瓶贴,但未覆盖瓶体浮雕商标。
存在争议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执法人员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旧瓶新用”在我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也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惯例的倡导,不必“较真”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当事人(下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予以行政处罚。
最终执法人员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查办过程中,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涉案啤酒供销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供货清单(标注批号)和货款收据等证件材料,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购货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未说明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理。
查案心得
在案件查办中,办案机关认为,商标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认定特定标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关键。在本案中,涉案啤酒瓶的纸质瓶贴上使用的其他商标未能覆盖瓶体浮雕商标,当事人也未采取适当措施在瓶体上套膜或黏贴标贴覆盖处理,尽管瓶贴上标注了其他商标标识,但瓶体的浮雕商标字号更大,更为醒目,因此“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已具备商标意义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质上已经构成商标侵权。经营者在从事经营过程中,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正确使用回收的啤酒瓶,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属于长期从事酒类批发的销售商,理应知悉青岛啤酒商标和正品啤酒的价格,尽到高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8—9元/包)购进啤酒从事销售,应认定当事人知悉涉案啤酒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青岛啤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关联,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办案机关最终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啤酒248包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思考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于行政执法的最前沿,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单位形象和政府威信。在案件处理中,办案机关认为,国家鼓励“旧瓶新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但是经营者使用旧酒瓶时,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本案中,当事人如果将纸质瓶贴覆盖浮雕标识,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在瓶体上套膜或黏贴标贴覆盖处理,都可实质降低消费者认为涉案商品与青岛啤酒存在关联的可能性,这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精神相一致,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