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5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劲牌公司)、及其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刘某某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劲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同时,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这起案件发端于2017年。劲霸公司系“劲霸”“K-BOXING”以及拳王形象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当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上海两家商场内劲牌服饰专卖店内销售的服装、店铺门头、外包装袋、吊牌等上的标识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且服装吊牌上载有劲牌公司生产信息。刘某某是劲牌公司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
劲霸公司遂到法院起诉劲牌公司及刘某某,认为劲牌公司的行为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某作为劲牌公司上海地区总代理,在两处经营场展示、宣传劲牌公司统一制作的标识,应在相应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而请求法院判令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刘某某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共同负担劲霸公司为该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劲牌公司辩称,公司是“劲”“劲牌”文字为核心内容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多数早于权利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其拥有在先的商标权利;“劲牌”作为其自身企业字号,其享有合法使用的权利,使用方式也不构成对劲霸公司权利商标的侵权。
刘某某也辩称,他是劲牌公司合法授权的销售商,商品来源合法,其销售行为没有侵犯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劲牌公司使用的商品标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劲牌男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劲霸男装”的整体文字运用风格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者在排列组合、文字风格等整体效果上接近,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构成侵权。
劲霸公司使用的商品标识。 图自网络
一审法院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均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劲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劲霸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不近似,故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刘某某认为其作为劲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未独自实施侵权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男装,两者的销售区域亦存在重合,劲霸公司在经营及宣传活动中长期使用包含“劲霸”“K-BOXING”字样以及相关图形和注册商标,品牌在男装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劲牌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吊牌、外包袋上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劲霸公司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刘某某作为劲牌公司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未能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无法基于合法来源豁免其赔偿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涉案店铺门头、背景墙使用的标识并非《特许授权书》约定使用的标识,且其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为销售商品而进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故该侵权行为系刘某某自行实施,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
基于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